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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折征代金

税收术语

  农业税折征代金是指征收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将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实物量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价格折算成金额,以货币形式征收。农业税折征代金是我国自1985年起实行的农业税征收方式,把我国的农业税制原来长期实行的以征收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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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折征代金的价格

  折征代金的原则下,农业税折征代金的价格,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计算。“倒三七”比例价指按照国家原统购粮食价格的30%和原超购粮食价格的70%的比例计算出的综合平均收购价格。

农业税折征代金的优点

  1、财粮分离、各司其职。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将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就是要把农业税征收与粮食定购政策相分离。农业税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后,实行贷币缴纳,纳税人卖粮与缴税分开,征收机关征税与粮食企业收购粮食分开,其权利与义务分明。于国于民,于各部门均有利,农业税征收实物带来的一系列难题可以得到解决。

  2、农业税折征代金易于实现年税年清。折征代金既方便农民又利于加强税收监督,改变了以往的征收实物与纳税人、代征单位、征收人员等繁杂的公粮结算手续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采取由农业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对农业税收征收任务能及时完成,税款超缴的,超缴部分如数退还,欠缴的,限期足额交清,有利于农业税实现年税年清,使农业税款足额解人国库,大大降低农业税征收成本。

  3、折征代金简单易行。在农村税费改革时,将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折征代金,就是要把农业税以主粮为计税本位,以国家定购价为计税价格,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与计税产量的确定相配套,从而较公平合理地确定农业税税额。农业税总额控制,逐级落实到户。防止随意增加税负和新的税负不公;按照不同地区不同耕地的产量和统一计税价格,计算出应纳税额,然后把农业税征收任务逐级落实,直至到田亩到农户。以金额下达任务,分夏、秋二季征收。年初只对每个农户下达农业税应征税额(人民币金额),不再体现实物量;原则上每年农业税任务在夏、秋作物收获后按一定比例缴纳,多种经营户也可以常年随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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