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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责任

  单独责任,是违约方仅为一人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数责任属于单独责任。

目录

单独责任的特点

  单独责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主体单一性

  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一个,该责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比如,法外狂徒张三开车撞伤李四,张三对此独自承担责任。

  (2)责任独立性

  该责任是由于自身的行为导致或者因法律的规定产生,不依赖他人。对于张三来说,他开车撞人的行为是由于自己导致的,自身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的划分与立法修改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如果侵权责任应由被告一方承担,那么就存在侵权人是单独的加害人还是多数的加害人的问题。单独责任是指只存在一个单独的侵权人,由单独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责任存在两个以上的侵权人,责任形态包括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以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四种类型。侵权责任编关于共同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大体相同,有一些细微调整。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编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还是4个条款(第1168条~第1171条。第116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116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17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117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内容没有什么变化,即包括狭义的共同侵权、帮助教唆责任、共同危险责任、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连带责任等。按份责任规定在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也没有变化。

  补充责任在侵权责任编第三章第1198条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和第1201条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两个条款,相较《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增加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产品责任、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医疗产品侵权、第123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环境侵权以及1250条动物侵权的规定中。

违约责任

  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合理拒绝或者不履行合法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即完全不履行根据合同应负有的义务,通常表现为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等违约形态。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债务与责任之间的关系

  债务与责任属于民法学的基本概念范畴。法律责任是与法律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做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到制裁。

  民事责任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而已,是一种特别的债,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民法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民法典》立法亦采区分原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债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责任则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由国家强制其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负担。

  二者的不同在于:债务的产生不包含任何对债务人的强制,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强制其履行、赔偿损失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当然,在有些场合,责任与债务未作严格区分,甚至相互替代,如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债务清偿责任等。

  二、违约责任的性质

  《民法典》规定了停止侵害等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中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属性,包括财产责任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1、违约责任的财产责任性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强制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因这些违约责任方式均可引起债务人财产上的变化,故可归入财产责任的范畴。当违约方违约时,其相对方可选择主张强制履行,或要求解除合同,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填补违约相对方损失的法律性质,在违约相对方的损失为财产损失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通过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方式而实现,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违约责任承担之后,使违约方的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部补偿。补偿性原则体现在:一是因违约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范围的标准,无损失则无赔偿。二是损失赔偿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就意味着违约方的相对方不能因此获利。

  3、违约责任的惩罚性

  违约责任的惩罚性,是指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违约方过错责任的法律属性。这种法律属性可以通过高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也可以通过低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或违约金来体现,还可以通过强制实际履行同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体现。违约责任惩罚性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违约责任的惩罚性客观地存在于过错违约的场合。

  4、违约责任区别于其他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果合同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等则不发生违约。

  二是违约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这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若有第三人侵害合同债权,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虽然同样发生了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但其所实施的侵害债权的行为性质应属侵权。

  三是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这既包括合同主要义务,也包括由诚信原则所派生出来的附随义务。

  四是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对合同相对人的债权造成侵害,并导致债权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

  五是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是由自身原因引起的并且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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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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