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特别税
燃油特别税也称为烧油特别税,是对锅炉及工业锅炉燃烧的原油和重油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烧油特别税的课征。
征收燃油特别税的意义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企业以烧煤代替烧油,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决定对烧油单位开征烧油特别税,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解决因油、煤比价不合理而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推动企业加快烧油改烧煤的进程。
目前烧油存在的问题,一是使用不合理。全国原油生产一亿吨,每年直接作燃料烧掉的达四千万吨,占原油产量的百分之四十。其中又有二千万吨作普通燃料用于烧锅炉,更为不合理。仅按二千万吨计算,烧油比烧煤每年浪费人民币八十亿元。二是油煤比价不合理,往往烧油比烧煤还便宜。国内燃料油平均每吨价格为六十元,一吨燃料油的热值约为二吨多原煤;而原煤目前调拨价每吨为二十五元,在烧油比较集中的东北、华东地区,运距长,费用高,总起来算,许多地区的烧油比烧煤还要便宜。燃料油价格太低,企业中烧油浪费现象相当普遍。
由于上述原因,这几年压缩烧油进展缓慢,并且烧油设备和烧油户仍有增加。初步计算,“六五”期间新增烧油设备需要用油四百万吨,而国家又没有这么多油可烧,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近几年国内石油产量不可能增加,石油供需平衡更为紧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曾多次进行研究。大家一致认为,除了严格控制新增烧油设备外,还要采取经济措施,压缩现有企业烧油,逐步以煤代油。根据目前石油调价一时定不下来的情况,大家趋向于先征收烧油特别税,以利于解决因现有油、煤比价不合理所造成的不利于节油的矛盾,推动企业的油改煤工作。
燃油特别税的相关法规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已失效)
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决定开征烧油特别税。征税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用于锅炉以及工业窑炉燃烧用的原油、重油,一律按照本规定征收烧油特别税。
二、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为用油单位。为简化手续,便于管理,采取以下征收方法:
凡供应原油、重油给用油单位烧用的,在销售时,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
凡自产原油、重油供自己烧用的,或将购入未交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由自用单位缴纳税款。出口原油转供国内烧用的,不再征收烧油特别税。
三、烧油特别税实行从量定额征税(即每吨征收固定税额)。
原油每吨征收四十元至七十元。各用油单位每吨原油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供油单位的销售价格,分别核定。
重油每吨征收七十元。
用油单位应纳税款的计算:烧油特别税税额=油品数量×核定单位税额。
四、烧油特别税,由税务机关根据各纳税单位应纳税款的大小,分别核定为按次或按期交纳。
五、烧油特别税实行价外计税征收。
由供油单位代收代交税款的,供油单位在开出的销货发票上,除应列明不同油品的数量和货款外,还应将代收代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税额和所纳税款,专项列明,作为用油单位的记帐凭证。
由自用单位交纳税款的,由自用单位按照各油品移送烧用的数量和核定的单位税额分别计算,填写交款书,交纳税款。
六、所有代收代交和自用自交烧油特别税的单位,都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资料。
代收代交的供油单位,还应设立核算税款的专门帐户,核算扣交事项。
七、代交人和纳税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八、代收代交单位和自用自交单位,不履行纳税规定,逾期不交纳税款和累催无效的,税务机关除通知银行扣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故意违反扣交税款规定和偷税、抗税的,除追交税款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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