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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调解

税收术语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积极进行协调,引导争议各方交流沟通,平衡利益,并就复议申请中有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争议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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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具体实施部门

  各级税务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相关工作。

  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并予以具体业务指导,必要时,应指派本部门人员全程参与。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

  (三)涉税举报奖励;

  (四)税务机关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依法可以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

  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调解处理。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提出时间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书面或口头提出调解申请。

  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愿。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制作:

  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的期限

  行政复议的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调解协议应当在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届满前10日作出。逾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不成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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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上海市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实施办法》解读_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1502/t412677.html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