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合同
保险公估合同是指,保险公估人与保险当事人签订的确定委托关系、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接受委托,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以及相关的风险评估。
我国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承保公估、理赔公估、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信息咨询。
一、承保公估
承保公估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委托保险公估人对所投保的标的物进行检验、评价以及风险测量。通常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对投保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度量,运用专业的计量工具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通过对标的物的查勘和检验,确定其价值;其次需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标的物所面临的、尚未发生的和潜在的各种客观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鉴定,对风险可能发生的概率,程度和规模等作出总结。
二、理赔公估
保险标的在出险后,保险公估人对其进行的一系列理赔事务属于理赔公估。包括了标的物出险后的勘查、原因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损失理算以及出具报告书。保险公估的报告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进行理赔协商的重要依据,一方面为保险人提供事故的详细信息,另一方面是投保人向保险人进行求偿的保证。因而理赔公估能够协调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防止矛盾的发生。
三、防灾防损
防灾防损是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属于保险公估人的业务范围。防灾防损与承保风险的测算具有相同的重要性。通过做好防灾防损的工作可以将一些危害保险标的的不利因素及时的化解掉,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得财产免受不必要的损失。保险公估人凭借丰富的风险测算和防控的经验,能够为保险标的的防灾防损工作提出更为科学的指导。
四、残值处理
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委托,且经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后,将出险后的财产保险标的尚可回收再利用的部分,通过拍卖、租让或是折价出售等方式进行价值的回收,即为残值处理。
五、监装监卸
保险公估人的监装监卸业务主要是针对海上货运保险,对船运或航空运输等的保险标的物的装载和卸载过程进行监督和鉴证。通常,多由投保人委托保险公估人进行货物的监装监卸,包括监视、记录落载、下卸货物的过程等。
六、信息咨询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络的优势,依靠其长期专门从事公估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和数据,能够提供保险检验、鉴定、评估等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包括风险咨询、防灾防损咨询、检验及定损咨询等。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
保险公估人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履行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公估委托关系;
(二)查勘调查、收集资料、核查验证、评定估算;
(三)编制、审核、出具公估报告;
(四)结案及整理归集公估档案。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保险公估基本程序。
保险公估人接受委托,从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时,参照上述程序。
保险公估人在受理公估业务前,应当明确下列公估业务的基本事项:
(一)委托人、公估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估委托的目的;
(三)公估对象和公估委托的服务范围;
(四)公估计划,包括公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时间进度和人员安排等;
(五)公估报告的提交方式;
(六)公估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七)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与保险公估人之间在工作配合和协助等方面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保险公估人应当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受理公估业务应当满足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否则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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