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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原则

  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依法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银行应当依照客户的委托妥善办理支付结算;另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银行应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相关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接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委托人是支付结算的发起人,对其账户中的资金具有自主的处分权。银行应当遵循委托人的意志,按支付结算凭证的内容,准确、及时办理支付结算,尊重和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应当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所开立的存款账户的信息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是作为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不承担垫付款项的责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除非支付结算办法》另有规定,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客户只能在存款余额范围内签发支款凭证;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只有在款项收妥后,收款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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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hengce/1997-09/19/content_57126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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