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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额再保险合同

比例再保险合同分类

  溢额再保险合同是指,溢额再保险合同签约双方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对某种业务每一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自己所承担的自留额,当保险金额超出自留额时,超出部分(即溢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溢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之内承担的溢额为分保额)。

  签约双方以自留额和分保额为基础,计算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额和分保额之间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再保险分出人按分保比例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保费和摊回赔付款;对于溢额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承担限额的部分,再保险分出人不作分保或另作分保安排。与成数分保不同的是,溢额分保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一标的的保额大小而变动,分出保费和赔付款项的摊回金额也随之相应变化。

目录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对比

  溢额再保险与成数再保险的共同之处是:都以保额为基础来确定分保关系,自留额与分出额都表示成保额的一定比例关系。但它们的区别在于:溢额再保险的自留额是一个确定的自留额,不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也就是说,它对保额的比例因保额不同而变动。而成数再保险的自留额表现为保险金额的固定百分比,随保额的大小而变动。

  例如,某溢额分保的自留额确定为40万元,每笔业务或每个风险单位保额超出40万元的部分(溢额)便分给接受人。现有三笔业务,保额分别为40万元、80万元和200万元。则第一笔无须分保,第二笔要分出40万元,第三笔则要分出160万元。溢额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即为分保比例。本例中第二笔业务的分保比例为50%,第三笔分保比例为80%。

溢额再保险概述

  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按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即溢额,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承保的保险金额占原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险费和支付赔款。它是以保险金额计算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自留额是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限额,再保险人对分入的再保险责任也有承受的限额,这个限额称为"线",一"线"的保险责任相当于原保险人自留额,若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为五线,就意味着可以接受五倍于原保险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原保险人的溢额超过再保险人承受责任的限额时,可以与另外的保险人办理第二或第三溢额的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①对再保险业务的安排灵活而有弹性。分出公司可以根据有不同业务种类、质量以及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来自主决定自留额,把握责任限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于保险金额较大的业务,分出公司在安排第一溢额的基础上,还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第二溢额、第三溢额,对巨额业务的风险分散具有较大弹性。

  ②有利于均衡风险责任。对于业务质量不齐、保险金额不均匀的业务,采用再保险可以均衡保险责任。

  ③手续繁琐,费时费力。由于每笔业务的保险金额不同,会导致每笔业务的自留比例和分保比例不同。因此,有关保费和赔款分摊要逐笔计算,在编制账单和进行统计分析时费时费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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