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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被称为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又称境外中资企业。

目录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即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管收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务登记身份认定

  注册在境外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企业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将据以做出初步认定的相关事实(资料)、认定理由和结果层报税务总局确认。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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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税知图解|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_吉林税务   https://mp.weixin.qq.com/s/oe1jXQrvaOqcXoQFzxd_PQ
[2].  "走出去"税收热点问答—税收管理规定篇_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3/25/art_562_77154.html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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