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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劳务所得

税务术语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受雇于某一独立劳动者或法人的工作人员所取得的收入,即是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对于跨国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税收协定一般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由非居住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

  劳务所得可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独立劳务所得是指劳务提供者自己设立机构从事劳务活动而获得的所得。对此各国一般都适用对非居民公司营业利润征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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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中,对于跨国自然人受雇于某一国而在该国取得的报酬如何确定其来源地,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标准:停留期间标准和所得支付者标准。

  ①停留期间标准

  即以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时间累计是否已超过183天为依据,确定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如果一国居民受雇于另一国超过183天,则另一国即可认定该雇员或职员在此期间取得的报酬是来源于其境内,并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进行征税。

  ②所得支付者标准

  是以一国居民受雇于另一国而取得的报酬,是否由另一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者说其所得是否由设在另一国境内的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支付为依据,来确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来源地。

非独立劳务所得的国际税收规定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指出,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所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及类似的报酬,应由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则仍由其居住国征税,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征税。这三个条件是:

  (1)某一雇员或职员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不超过规定的时间,一般是一年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某职员或雇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但劳务报酬不是由缔约国另一方支付。

  (3)某职员或雇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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