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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劳务所得

税务术语

  独立劳务所得是指劳务提供者自己设立机构从事劳务活动而获得的所得。对此各国一般都适用对非居民公司营业利润征税的原则。

  《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认为,劳务所得分独立劳动和非独立劳动所得。凡是从事专业性劳动的自由职业者获得的收入所得就是独立劳务所得,如从事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和教学活动,从事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会计师等独立活动所得的收入。

  非独立劳务所得是指雇员或职员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报酬等。

目录

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

  独立劳务所得可以按固定基地或常设机构、停留期间、所得支付者三种形式确定其来源于缔约国的哪一方:

  ①固定基地标准:是以一个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某一国家内是否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性劳务活动,并通过该固定基地取得所得为依据,来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一种方法或标准。

  ②停留期间标准:是以一个从事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停留在某一国家的时间连续或累计是否已达到一定的天数(一般为183天)为依据,来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一种方法或标准。

  ③所得支付者标准:是以某个跨国独立劳务者取得的报酬是否由某个国家的居民或设在该国境内的常设机构支付(或负担)为依据,来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

  目前在所有对签定的国际税收协定中,绝大多数规定只要具备以上前两个条件,便可确认收入来源地,只有少数协议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来源地。

我国对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规定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基本沿用了UN协定范本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条款。UN协定范本(2011年版)第14条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规定如下:

  “(1)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国征税。但在下列情况下,该所得也可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a)如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其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此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对仅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

  (b)如在缔约国另一方有关会计年度中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期间内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在此情况下,缔约国另一方可以对仅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2)“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育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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