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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一方居民

国际税收术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并且包括该缔约国及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但是,这一用语不包括仅因来源于该缔约国的所得或财产收益而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目录

加比原则

  同一人有可能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为了解决这种情况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的归属,税收协定普遍采取“加比规则”,加比规则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缔约国

  主权国家间就某项事件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条约,条约制定国以及自愿加入或者遵守并同意签约的其他主权国家,都属于此条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是就某项条约共同签订的国家以及后来愿意遵守此条约而签约加入的国家,它是以条约为基础,所有签署的国家都是以条约为共同纲领,简单说,就是签署共同条约并在该条约约束下的国家就是该条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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