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
城镇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是指在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城镇集体经济概述
我国的城镇集体工业是在上世纪50年代手工业合作化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过60年代、70年代初期兴办区街工业、70年代以后安置返城知青兴办集体企业、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和待业人员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等,不断发展壮大。
在中国,城镇集体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经济形式,广泛存在于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它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它可以做大做强,也可以为大工业配套,形成产品链或走‘小而专、特、精、新’的路子;投资少、见效快,容纳较多劳动力,对发展生产,扩大就业,搞活经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出口,对于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
城镇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集体资本共同共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以集体资产、职工资产参控股与国有、私有资产共同组建的公司制企业,集体资本参、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群众新办的合作社企业等5种类型。
附件列表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