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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法

  函证法是审计人员发函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证实与对方往来的账项和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取得对方证明材料的一种调查方法。

  在采用函证法取得证据时,函证工作应由审计人员直接办理,函件由审计人员直接寄发,不得委托被审单位代办;发出时应附寄被审期间的对账单;函调内容要简明扼要,不易误解,其中包括往来账款的日期、凭证号码、经济业务、内容、金额等。

  函证法主要用于应收应付往来账款的核对,作为确认债权债务的必要手段。此外,对于被审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保管的财产,某些购销业务与外来凭证以及向被审单位的开户银行征询银行存款与借款情况,向被审单位的法律顾问征询法律诉讼案件情况,向保险公司征询保险情况等,均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核对确认。所以函证是审计实务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依靠它所收集的是证明力比较强的外部文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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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证法的使用范围

  函证法的使用范围包括:资产类:如银行、应收款、应收票据、短期投资、代销存资产、长期投资、债权和股票等;负债类:如应付款、应付票据等;或有类:如财产担保、抵押、租赁、重大交易、异常。

函询法的分类

  按要求对方单位回答方式的不同,函询法可以分为积极函证和消极函证两种。

  1、积极函询

  积极函证就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其证实所函证的欠款是否正确,无论对错都要复函,如无答复,可再次发函催询,也称肯定式函证。对于重点客户,有疑问和金额较大的往来账项一般采用积极函证,以增加证实其实在性的可靠程度。

  2、消极函询

  消极函证是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要求所函证的款项相符时不必复函,只有不符时才要债务人复函,也称否定式函证。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时,可采用消极函证: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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