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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界或最终结果,或者说是指审计活动的目的与要求。

  审计目标可分为审计总体目标和审计具体目标两个层次。审计总体目标就是被评价的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具体目标是审计总体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

目录

审计总体目标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审计具体目标

  具体审计目标包括一般审计目标和个别审计目标。一般审计目标是进行相关项目审计时均应达到的目标;个别审计目标是按每个审计项目分别确定的目标,只适用于特定的审计项目。

  财务审计项目而言,一般审计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合理性:记录或列报的金额在总体上的正确性程度。通常是指审计人员使用分析性复核方法或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所记录或列报的金额在总体上的正确性程度所做的估计。

  2.真实性:记录或列报的金额是实际存在或发生的。(没多计)

  3.完整性:实际存在或发生的金额均已记录或列报。(没少计)

  4.权利和义务:记录或列报的金额确属本单位所有或所欠。

  5.计价正确性:记录或列报的金额经过正确的计量、计算与分摊。(金额没错)

  6.截止期正确性:各类业务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时间没错)

  7.过账和汇总正确性:记录或列报的金额经过正确的过账和汇总,勾稽关系正确。

  8.分类正确性:各类业务记录于恰当的账户,列报的金额经过恰当的分类和描述。(科目、报表项目没错)

  9.披露正确性: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记录的金额和有关的披露要求。

  10.合法性:记录的各类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审计目标的确定

  注册会计师了解了认定,就很容易确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审计目标,并以此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一)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由发生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例如,如果没有发生销售交易,但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一笔销售,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认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管理层是否把那些不曾发生的项目记入财务报表,它主要与财务报表组成要素的高估有关。

  2.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例如,如果发生了销售交易,但没有在销售日记账和总账中记录,则违反了该目标。

  发生和完整性两者强调的是相反的关注点。发生目标针对潜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标则针对漏记交易(低估)。

  3.准确性:由准确性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例如,如果在销售交易中,发出商品的数量与账单上的数量不符,或是开账单时使用了错误的销售价格,或是账单中的乘积或加总有误,或是在销售日记账中记录了错误的金额,则违反了该目标。

  准确性与发生、完整性之间存在区别。例如,若已记录的销售交易是不应当记录的(如发出的商品是寄销商品),则即使发票金额是准确计算的,仍违反了发生目标。再如,若已入账的销售交易是对正确发出商品的记录,但金额计算错误,则违反了准确性目标,但没有违反发生目标。在完整性与准确性之间也存在同样的关系。

  4.截止:由截止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例如,如果本期交易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均违反了截止目标。

  5.分类:由分类认定推导出的审计目标是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例如,如果将现销记录为赊销,将出售经营性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记录为营业收入,则导致交易分类的错误,违反了分类的目标。

  (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由存在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试算平衡表中却列入了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存在性目标。

  2.权利和义务:由权利和义务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例如,将他人寄售商品记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中,违反了权利的目标;将不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债务记入账内,违反了义务目标。

  3.完整性:由完整性认定推导的审计目标是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例如,如果存在某顾客的应收账款,在应收账款试算平衡表中却没有列入对该顾客的应收账款,则违反了完整性目标。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三)与列报相关的的审计目标

  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认定正确只是为列报正确打下了必要的基础,财务报表还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误解有关列报的规定或舞弊等而产生错报。另外,还可能因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一些专门的披露要求而导致财务报表错报。因此,即使注册会计师审计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认定,实现了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具体审计目标,也不意味着获取了足以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及相关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列报的正确性实施审计。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将没有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复核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是否记载了固定资产抵押等事项,询问管理层固定资产是否被抵押,即是对列报的权利认定的运用。如果抵押固定资产则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列报,说明其权利受到限制。

  2.完整性:如果应当披露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例如,检查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以验证其在财务报表中是否得到充分披露,即是对列报的完整性认定的运用。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例如,检查存货的主要类别是否已披露,是否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列为流动负债,即是对列报的分类和可理解性认定的运用。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例如,检查财务报表附注是否分别对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存货成本核算方法作了恰当说明,即是对列报的准确性和计价认定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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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https://www.cicpa.org.cn/ztzl1/Professional_standards/xxzztx/zyzz/sjzz/202105/P02022012050130343410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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