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房屋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采用结算价格,包括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和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畴,固定资产投资分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两个口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经济单位投资、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和城乡个人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国有经济单位投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和其他所有制单位投资。按照管理渠道,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四个部分。
竣工房屋价值的计算方法
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房屋、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内的设备(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内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等的购置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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