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是指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投资者协议等,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指定其特定用途并分配给投资者的行为。
公司利润分配相关法条解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条文概览】
本条系实质修改。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前,本条的规定为:“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人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005年修订《公司法》,本条主要修改是:一是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强制性要求。二是增加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将原来关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2013年修正《公司法》仅调整了所引条文顺序。本次修订内容为:一是明确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分配方式;二是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的处理情形另设为第211条,以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理解与适用】
一、对相关概念的理解
公司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其反映收入减去费用、直接计入当期的利得减去损失后的净额。利润的确认主要依赖于收入和费用,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其金额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算。
利润按其构成的不同内容可分为营业利润、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营业利润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营结果,是由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投资净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后的金额。税前利润又称利润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取得的各种经营成果的总额。税后利润又称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
公司亏损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的盈利低于公司的全部成本、费用及其损失的总和。
二、税后利润分配的顺序
一是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且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完的,不能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是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本条规定,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是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在此注意,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人数较少,人合性较强,股份流通性弱,如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则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即可,极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但股份有限公司人数较多,管理相对规范,资合性较强,股东用脚投票的自由度高,则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决定如何分配利润。
同时注意,根据本条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另根据本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亦没有表决权。
公司利润分配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禁止违法分配利润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即向股东分配红利的,股东应当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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