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式汇票
变式汇票的分类
依据当事人兼充的资格的不同,又把变式汇票分以下四种:
1、己受汇票。又称指己汇票,指出票人兼为收款人的汇票。己受汇票在实践中应用起来十分方便。通常是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在付款人承兑后,出票人可以将此汇票转让,实现其信用功能;也可以到银行贴现,实现其融资功能;还可以待到到期日要求付款人付款,实现支付功能。
2、己付汇票。又称对己汇票,指出票人兼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在本质上与本票相同。实践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有总分公司性质的情况下应用居多,尤其是银行汇票。《支付结算办法》第53条第2款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所以我国的银行汇票均为己付汇票。
3、付受汇票。指付款人兼为收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多用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互为债权债务的情况,对付款人的内部结算比较便利。比如,出票人对一总公司拥有一笔债权,随后又对该公司的分公司负有一笔债务。于是出票人签发以总公司为付款人,分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这样就减少了支付成本。
4、己付己受汇票。这种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的汇票。实践中多用于银行各分行间,总分公司之间的内部结算,或者仅仅以流通为目的而签发的汇票。
汇票
汇票(Money 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汇票的标准英文为Money Order。
汇票的种类
依据确定到期日的方式的不同,将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这种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另外,还可以区分两种汇票具有的不同职能:即期汇票仅具有支付职能,远期汇票还具有信用职能。
1、即期汇票
即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该种汇票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在票据载明“即期即付”字样;二是票据上不记载付款日期;三是记载的付款日期与出票日期相同。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可以随时请求付款,并且不需要经过承兑程序,十分方便。
2、远期汇票
远期汇票指在票据记载的付款日(与出票日相同者除外)或付款期限内方能请求付款的汇票。依据记载日期的方式的不同又分为:
(1)定日付款汇票(又称定期汇票、板期汇票、定日汇票)。指在票据记载有具体到期日的汇票。[1]比如记载有“某年某月某日付款”字样。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计期汇票)。[2]指记载在出票日后一定期间内付款的汇票。比如记载有“出票日后180天付款”字样。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注期汇票)。[3]指票据记载在见票日后一定期间付款的汇票。比如记载有“见票后180天付款”的字样。“见票”在票据法中有特定含义,指持票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时向其提示票据。因此,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实质上是在承兑日后一定期限内付款的汇票,到期日以确定承兑日期为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持票人可以推迟承兑日从而延长汇票的到期日。因为《票据法》第40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分期付款汇票。分期付款汇票指将汇票金额分为几部分,分别确定到期日予以支付的汇票。这种类别的汇票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存在,我国内地没有此种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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