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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签发

  保单签发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保单,表示保险合同成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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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特别指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合同成立要件: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订立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也不排除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等环节)。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由于保险活动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承诺给予保险保障(特殊情形下如保险人发放的投保单如果其内容具体明确,则构成要约,投保人签收同意即为承诺,合同成立)。具体来讲保险人为便于业务开展,印制各种保险险种的投保单,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保险人,便构成要约。保险人对投保单签章,便构成承诺,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对此本条第一款已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单签发有关案例分析

  案例:保单的签发是否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2006年5月初,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动员下购买了其所代理的某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王先生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家中确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的必要,于是,同意与李某代理的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5月12日(星期五),李某携带着保险公司印制好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及投保单到王先生家中。王先生对于该保险条款进行分析研究后,在李某指导下填写了投保单、签了名,并将全部保险费交给李某。投保单所填保险期限为2006年5月12日中午12时起至2007年5月12日中午12时止。李某随即出具了盖有某保险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将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留给王先生。李某表示,将会在第二周送来保险单,随后携填写好的投保单离去。5月14日(星期日)晚,王先生之妻由于用电不慎,引发火灾,家庭财产损失惨重。5月15日(星期一)上午,王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而此时李某尚未将保险费及保险单交回某保险公司,当然某保险公司便未及签发保险单。某保险公司在接受被保险人王先生的索赔要求并予以立案之后,确认了上述事实,但在是否应予理赔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火灾发生之时尽管保险公司尚未出单(即签发保险单),但依据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在双方当事人均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保险合同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要求其按保险合同之约定对原告进行赔付。

  【问题解析】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由此可见,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意味着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了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则是保险人一方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之后所实施的,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等书面形式,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予以固定的行为,所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与否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在日常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可以将保险合同内容加以固定,作为双方当事人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根据,有利于保险人。本案中,王先生填写了家庭财产保险的投保单,签了名,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某亦将其所携带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留给王先生,这标志着双方当事人已就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只不过因为遇到公休日,业务员李某未能及时将投保人填写好的投保单位交付给保险公司,致使保险公司未能及时签发保险单,但这并不影响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而且,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未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投保人王先生实施完毕投保行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后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保险责任。

  【温馨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合同何时成立以及何时生效?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之一种,它的签订适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程序的规定,即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投保人实施的投保行为——提出保险要求,即为签订保险合同的要约,而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即为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承诺。具体到本案当中,王先生填写并提交投保单即是向保险公司发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费收据,应视为对王先生要约的承诺。承诺到达王先生生效,保险合同即成立。李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实际上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行为应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综上,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把握签发保险单与合同成立的关系。从保险法的规定来看,保险单仅应视作保险凭证,它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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