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项目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项目投资借款和分摊的项目投资借款利息。
二、项目单位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项目投资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主管部门分配来的项目投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项目单位将用于归还项目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上交主管部门时,借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账。
四、本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投资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注:“上级拨入投资借款”科目在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继续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时适用,若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则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单位,将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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