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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审计术语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合伙人或其他人员,或者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外部人员。

目录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为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应受到被复核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由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除此之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为某一具体项目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

  1.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例如,在同一年度内,由A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B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B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对A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2.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例如,甲注册会计师于2020年度担任某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其在2021年度被委派担任同一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将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三)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的资质要求

  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需要某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或团队提供协助。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除此之外,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尽管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相关人员提供协助,’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仍然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并负责确定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已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例如,项目具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或客观性,或者,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承担的其他职责发生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充足的时间以执行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识别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复核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并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委派时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需要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两个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属于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和实施业务质量管理的一项风险应对措施。项目质量复核由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项目层面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是项目组成员。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是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且在面对来自项目合伙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人员的压力时能够坚持原则。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承担总体责任。

  项目质量复核是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作出的客观评价。项目质量复核并不改变项目合伙人对项目实施质量管理以高质量执行业务的责任,以及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复核其工作的责任。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前签署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及时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评价作出这些重大判断的依据、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评价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否充分、适当,项目合伙人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是否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确定对项目质量复核形成的工作底稿足以使未曾接触该项目的、有经验的执业人员了解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所执行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以及在实施复核的过程中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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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2 号——项目质量复核.pdf|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09/5568446/files/54a6e9983a5744d083bd5532fa6f9e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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