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是从监督角度考虑,主要是为了监督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观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委托人将资产的经营管理权授予受托人,受托人接受托付后即应承担所托付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受托责任。
具体来说,资源的受托方接受委托,管理委托方所交付的资源,受托方承担有效地管理与应用受托资源的责任。同时,资源的受托方承担如实地向资源的委托方报告受托责任履行过程与结果的义务。企业采用受托责任观,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
受托责任观的理论观点
在受托责任观理论中,会计目标在于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强调对委托方的忠实性。而受托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产权责任,产权必须如实反映、不偏不倚并可以验证,以维护产权主体的权益,因此更加强调可靠性。在计量属性和计量模式的选择上,受托责任观主张采用历史成本。为了客观、有效地反映受托责任,会计信息应尽可能精确。
从会计发展的历史看,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出现与流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委托代理关系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从而形成了以受托责任为目标取向的受托责任观。
受托责任观的特点
受托责任观的特点是,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财产的委托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需要了解和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利害关系人,并且这些使用者是现存的,而不是潜在的。由于是对受托责任的履行结果的评价,使用者所需的信息侧重于历史的、已发生的信息,因此要求企业提供尽可能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在计量属性和计量模式的选择上,受托责任管主张采用历史成本。企业采用受托责任观,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和债权人评价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和资源使用的有效性。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区别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区别有:
1、重点不同。受托责任观重视的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委托者有了解情况的权利,受托者也有保守隐私的权利。决策有用观重视的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而会把会计信息提供者的意愿置之度外;
2、强调的可靠性与相关性程度不同。受托责任观必须考虑向受托者提供或者不提供有关信息可能会对委托者以及受托者带来的影响,因此更强调信息的可靠性。决策有用观强调相关性,只要提供的信息符合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并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就应该披露;
3、会计首要目标不同。受托责任观中,会计首要目标是计量受托人的业绩。决策有用观中,会计首要目标是提供对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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