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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指为了减轻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的负担,使国有农场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相协调,与农村地区同步取消农业税,并在清理和规范农场对农工各种收费的基础上,免除国有农场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税费改革。国有农场因此减少的收入,按照管理体制的不同,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同时积极推进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综合配套改革,控制管理费用,防止农工负担反弹。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监狱农场、国有林场,以及地方农牧渔场等。

目录

农场税概述

  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农业税是对农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

  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农业税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逐步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从1990年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起,农民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央着重解决国家税收之外对农民的各种收费、罚款和摊派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0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6年)等文件。然而,在实际中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并未消除。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

  进入新世纪,税费改革开始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进行试点。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这一改革,使农民除了交纳7%的农业税和1.4%的农业税附加之外,不再承担其他任何收费。2002年,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0个省区市,并及时明确了目标要求。2003年,全国所有省市区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央财政用于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达到305亿元。

  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中央明确提出了取消农业税的目标。

  当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中央将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决定。由此,农村税费改革由“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转向逐步降低直至最终取消农业税。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的税率,还选择了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的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的补贴。“两减免、三补贴”的政策,使农民直接得到实惠450亿元。2005年,又全面取消牧业税,同时加快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步伐,并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区自主进行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当年上半年,已有27个省区市决定全部免征农业税,另外四个省市区中的多数县市免除了农业税。正式取消农业税,已是水到渠成。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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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央和地方预算报告中的名词解释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govweb/jrzg/2006-03/17/content_229596.htm
[2].  2005年:废除农业税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test/2009-10/20/content_1444032.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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