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对民族地区安排的财力性转移支付。国务院决定,从2000年起实施民族地区转移支付。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
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二是民族地区增值税环比增量的80%。具体分配办法是:各民族地区增值税环比增量80%的一半按来源地直接返还给民族地区,另外一半连同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对象为民族省区和非民族省区的民族自治州。
术语解释
转移支付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为解决财政失衡、缩小差距,通过一定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其体现的是非市场性的分配关系。转移支付包括政府对个人福利性质的转移支付、企业的转移支付和政府间上级对下级的转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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