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概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的有关要求。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単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形式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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