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
2、代管机构应当将其管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确需合并建账的,应当在有关会计科目下按照商品住宅和已售公有住房进行明细核算。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但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的除外。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制。
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8、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1)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2)代管机构应当执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3)代管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4)代管机构可以根据核算和管理工作需要,对明细科目设置予以补充,但不得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编制
代管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区分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编制财务报表,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还可以按小区或幢编制财务报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净资产变动表及附注。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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