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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课田制

税收术语

  占田制、课田制等,合称为占田课田制。占田课田制,是西晋政府关于民户和官品占有土地、劳动人手限额,以及相应的田租户调制度。

  东汉末年战乱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的情况,曹操在这种条件下推行屯田制度。随着曹魏社会经济的恢复发展,自耕农经济的复兴,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于是魏末晋初宣布废除屯田。晋初社会经济和土地兼并有所发展,为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限制土地兼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太康元年(280)灭吴统一全国后,西晋政府颁布占田、课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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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课田制的内容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次丁女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贵贱占田,从第一品占五十顷,至第九品占十顷,每品之间递减五顷。此外规定,依官品高低荫亲属,多者九族(一说指本姓亲属,上至高祖,下至玄孙;一说包括他姓亲属,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从后文与三世对举来看,这里当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孙),荫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荫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过五十户(疑当作十五户),第三品十户,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九品各一户。

  占田制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没有年龄限制,原则上任何男女都有权按此标准占有土地。这种土地不是由政府授与或分配,而是规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数量和最高限额,但政府没有任何措施保证人民占有足够数量的土地。占田制并没有改变原有的土地所有制关系,地主和农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规定限额的还可以依限占垦。

占田课田制的意义

  一是课税,二是课耕,前者是目的,后者是手段。在占田数内,丁男课田五十亩,次丁男二十五亩,丁女二十亩。课田租额,每亩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额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标准征收田租。只有边远地区少数民族不课田者,交纳“义米”,每户三斛;更远者交五斗;极远者交“算钱”,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课田制的施行,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制颁布后,出现了太康年间(280~289)社会经济繁荣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晋有户二百四十五万余,口一千六百一十六万余;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万,增加一百三十多万户。表明在占田制实行后,许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国家户籍剧增。史称当时天下无事,赋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乐业,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牛马被野,余粮栖亩”,农村经济自汉末破坏之后,一度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

  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过度占田,另一方面则企图使小农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效果有限,对于官僚地主来说,可以通过品官占田荫客制,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额的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依限占足,超过限额的,在占田令中又没有规定任何惩处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继续兼并土地,有利于士族地主经济的发展。因此,“园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占田制对于官僚士族兼并土地、人口毕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晋土地兼并不如两汉和东晋南朝剧烈。农民虽然名义上有权占有一小块土地,但事实上仍有许多“无业”或“业少之人”。农民所受剥削也较前加重,西晋课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额比曹魏时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论土地占足与否,都按法定课田数征收。

  西晋占田、课田令颁布后十年,就爆发了统治阶级内争的八王之乱,不久刘渊、石勒相继起兵,北部中国又陷入干戈扰攘的时代,包括占田、课田制在内的西晋典章制度均遭受严重破坏。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颁布均田制,以取代占田、课田制。

占田课田制和均田制的对比

  占田课田制

  曹魏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到魏末已逐渐遭到破坏。到264年,魏元帝下诏罢屯田官,将典农官分别改为太守、令长。次年,晋武帝又重申前令,民屯制度正式废除。民屯废止以后,贵族、官僚争相侵占田地,隐匿户口。原来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门,或游食商贩,加上服役为兵者,有一半人不从事农业生产。因此,农业荒废,国库空虚,百姓穷困。针对这种情况,灭吴以后,西晋采取两项重大措施:罢州郡兵以归农;颁布占田制。占田制包括下列内容:

  其一,户调式:凡是丁男(男、女16岁以上至60岁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纳户调绢三匹,绵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岁以下至13,61岁以上至65为次丁)立户的,纳半数。边郡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三分之二,更远的纳三分之一。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男子一人有权占土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这是应种土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与的地数额。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特权:一品官有权占田五十顷,以下每品递减五顷,至九品占田十顷。贵族官僚还可以荫亲属,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从一品官到九品官还可以荫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荫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均田制

  北魏初年,在宗主督护制下,官府对辖区内的户籍、田数都无从掌握,徭役、赋税也无从征调。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制,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废弛。均田制是由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演变而来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四点:

  一、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分露田时会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身死或年满七十岁,须还露田于官,桑田则为世业田,不须还官;按照规定,桑田内要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至于不宜蚕桑的地区,则改受麻田,当中男子十亩,妇人五亩。

  二、露田、桑田均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

  三、奴婢受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他们可得壮牛一头,田三十亩,但不再给桑田。

  四、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

  均田制实施初意为按口授田,平均地权,但由于地主拥有大量私属奴婢,加上他们又多隐瞒土地,以致所分的田土超过了法令所限,分到农民手中的土地达不到应受的额。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规定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族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自耕农增多,户口滋殖,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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