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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征

税收术语

  相地而衰征是齐桓公时管仲改革的措施之一,即不管是公田私田,一律按土地的优劣征收不等的赋税。

  “相地而衰征”出自《国语·齐语》,《国语·齐语》记载:相地而衰征,则民不移(三国时期韦昭曾注曰:相,视也;衰,等差也;征,征取也)。

  “相地而衰征”就是根据土地的肥沃程度,征收不同的税,如此一来,地尽其利,民尽其力,扩大了税源,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为齐国经济的振兴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奴隶主土地国有,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对封建生产关系起了催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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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地而衰征的内容

  “相地而衰征”这一政策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也就是说,在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的基础上,即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实行“与之分货”。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管仲希望通过这种政策,调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之问的矛盾。

  “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直接分给各农户去种(“均地”),从而扩大了各户所占有的份地数量(也有一部分公田安排新增的农户去种)。私田与公田的界限被打破,都成了农户的份地,都分散经营(“分力”),实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这样,改变了以往的共耕制,明确了劳动者的责任。劳动者的责任已明确,那么如何调动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使他们承担起这份责任呢?

  为此,管仲又提出了“与之分货”的措施。“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土地所有者,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其实质是改变以往的劳役地租制,实行实物地租的分成制。实行实物地租的分成制后,分租比例固定,多产多得。分租比例固定,丰年不增租率,不搞累进,可让耕者多得一些(与提高租率相比),以免增产增租会影响其劳动的积极性;歉年不降低租率,可促使耕者尽最大努力,以减轻天灾的影响。只有将“与之分货”与“均地分力”两者相结合,才能真正达到增强劳动者的生产责任心,激发其生产积极性的效果。正如管仲所说:“与之分货,则民知得、正(征)矣。审其分,则民尽力矣。”“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是故夜寝晨起,父子兄弟不忘全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

相地而衰征的意义

  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取消了徭役田(公田),把土地全部分配到户,征收实物地租,不仅使劳动者拥有更多的对产品的支配权,而且劳动者对领主个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比以前有所松弛,其地位比以前有所提高。这实质上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比过去的劳役地租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更能调动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但管仲这一改革只限于局部地调整生产关系,而不是废除奴隶制生产关系,以建立封建制生产关系的一场革命。为什么呢?因为中国的奴隶制并不是在管仲时才开始向封建制过渡的。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所考虑的是,如何维护剥削耕种份地的农奴的封建领主制,是对封建领主制加以补漏救弊。当时的齐桓公已是一等封建领主,而不是奴隶主贵族,原先有份地而又共耕公田的劳动者,已是农奴,而不是奴隶。同时,管仲改革又没有超越封建领主制的范围而有所突破。他的改变地租剥削形式,还不是收取土地税而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还不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在土地制度上进行一场大的变革(变领主制为地主制)。

  尽管如此,就管仲所处的时代来说,他的“相地而衰征”的改革意义还是很大的。它不但振兴了齐国的农业,为富国称霸打下了基础,而且以实物地租取代劳役地租,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后世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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