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养老制度,个人不缴费。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即职工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以后,按照规定进行保险缴费的实际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作用是审核参保人员是否符合退休条件及计算其基本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缴费年限就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
医保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国家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前,职工个人档案记载的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政策知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6号)第九章第三十二条“在统筹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之前,职工在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有以下几类:
1.企业经过正式招工、录用、用工的工作年限(招工表上需有当地劳动局盖章);
2.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工作年限;
3.退役军人在军队服役的年限;
4.城镇下乡知识青年下乡期间的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14年9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工龄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中,按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按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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