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生活费
离岗生活费(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生活费)是指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单位领取的生活费。
离岗生活费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对《关于进一步做好汕头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件,离岗生活费的相关规定如下:
(二)企业改革时在职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工龄满30年的,根据合理性原则,经企业党组织(班子)会议决议,可选择实行离岗退养。实行离岗退养的,企业改革时应为离岗退养人员一次性预留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和退管活动经费。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及档案转至市属国有各集团服务公司管理,区属国有企业人员及档案转至区县财政部门指定机构管理(市属国有各集团服务公司和区县财政部门指定机构下简称代管机构)。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职工也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
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当年度失业保险金月标准和离岗退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一次性预留,并由代管机构按月代发基本生活费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下同),以我市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及年递增7.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离岗退养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计算,测算后一次性预留,并由代管机构按月为上述人员按当期最低缴费基数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自己负担,由代管机构在职工生活费中扣除并代为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关保险待遇。人员退休后移交社区管理。
上述预留费用如因相关政策或标准调整不够实际支付的,市属国有企业不足部分由各集团公司各自统筹解决,仍无法解决的,报经市国资委同意由市财政部门承担;各区县国有企业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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