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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法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民事行为的一种,区别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根据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其中,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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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法律行为的内容

  准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

  其中:

  意思通知包括:催告、要约的拒绝。

  观念通知包括:债权让与通知、承诺迟到通知。

  原宥意为:(如原谅继承人的虐待、原谅配偶的不忠等。)

准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的比较

  准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准法律行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民法效果的行为人的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而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民法中,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是指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的实现的行为。法律行为分为两类,一是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积极行为、消极行为。二是以法律行为所生效力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再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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