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伐期年限法
轮伐期年限法是一种林木资产成本结转方法。在轮伐期年限法下,将林木原始价值按照可持续经营的要求,在其轮伐期的年份内平均摊销,并结转林木资产成本。其中,轮伐期,是指将一块林地上的林木均衡分批、轮流采伐一次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轮伐期年限法计算公式
轮伐期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某期应结转的林木资产成本=林木资产原值÷轮伐期
林木资产概述
林木资产是具有资产属性的林木的总和,根据森林法,林木资源按其功能主要可分为: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殊用途林五种。在这五大林种中:
1、经济林一般应全部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因为它的产权通常较明确,并可实施有效的控制。而且它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为目的,通常有较多的投入和较高的经济效益。
2、用材林和薪炭林的大部分应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不能认定为资产的主要有:
(1)产权关系不明确的用材林和薪炭林;
(2)经营主体无法进行事实上有效控制的用材林;
(3)生产条件恶劣或林分质量极差,无法产生经济效益不能作为经营对象的森林。
3、防护林较为特殊,有些防护林虽以防护效益为主,但仍可产生较大的直接经济效益,如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等,则应该认定为森林资源资产。其它的防护林由于其产生的社会生态效益为社会所共有,且难以用货币计价,它们暂时只能作为潜在的资产而不能直接认定为资产。
4、特殊用材林情况也很复杂,它的经营目的多种多样,它们中间有一部分产权明确也不能作为森林资源资产,例如:以保护军事设施和军事屏障为主要目的的国防林,自然保护区内的禁伐林等。但有些特用林以培养种子为目的母树林,教学、实验林场的实验林,防止污染,减低噪音为目的环境保护林等在实现目的的前题下,仍有较大的经济较益,可以作为资产经营。
林木资产按照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
消耗性林木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能够收获为木材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用材林、竹林等;生产性林木资产是指为产出林产品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等;公益性林木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类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消耗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采伐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消耗性林木资产在收获或出售时,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成本结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价值量管理从开始造林至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对于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林产品时,应将其之前所发生的生产耗费根据生产性林木资产的使用寿命(不考虑预计净残值),选用一定的折旧方法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林产品成本。生产性林木资产收获的林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林产品成本。
公益性林木资产价值管理可参照消耗性或生产性林木资产价值管理。
林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时按账面价值结转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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