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
法律特征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以撤销合同,由撤销权人自由决定;
3、可撤销合同在末被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
4、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
五种情形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五种情形。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期限
合同可撤销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主张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请求撤销的,撤销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天。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
可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为一年。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其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从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5年内都没有发现,那么撤销权归于消灭,即使之后再发现也无法再行使撤销权了。
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可撤销合同的合同效力待定,需要根据撤销权人的意思表示确认是否生效;若合同被撤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返还原物。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若合同未被撤销的,合同继续生效。
法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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