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账户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事由
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存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顺序
根据规定,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后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顺序是: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相关流程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自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1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人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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