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到期日
基金到期日指私募基金的到期日,指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终止运作的日期。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延长期的基金,只填写常规到期日,不包含延长期。
私募基金成立日和到期日与工商层面“登记日期”的区分
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成立日和到期日与工商层面“登记日期”的区分如下:
实务中,部分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除了约定工商登记合伙期限外,还约定基金存续期限,这无疑是正确的。实际上,工商登记的“合伙期限”和基金层面的“基金存续期限”并非同一概念,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此前协会一直未对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期”和“基金成立日期”作明确区分,这导致了实务中大家对“基金成立日”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为了统一实务操作,在对合伙型私募基金备案时,系统提示“基金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所载为准”。这带来的后续问题是,基金意义上的“成立日”没有在协会报备,也难以确定原“基金到期日”如何填报,是根据工商登记成立日期推算,还是按照基金意义的成立日推算,实务中的做法依然不统一。
为了解决实务中“基金成立日期”填报不一致的问题,AMBERS系统新增了“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与“工商登记到期日”填报模块,协会已经开始明确区分合伙型、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工商登记成立日、工商登记到期日与基金成立日、基金到期日,具体区分如下:
(1)工商登记成立日期是指:合伙企业或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成立日期。
(2)工商登记到期日是指:合伙企业或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到期日,若营业执照上的到期为长期,请勾选永续。
(3)基金成立日期:指可填写各投资者签署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后完成首轮交割(实缴出资)的日期。
(4)基金到期日:指与投资者约定的基金终止运作的日期。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设置了延长期的,只填写常规到期日,不包含延长期。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成立日期”与“基金到期日”应处于在“工商登记成立日期”与“工商登记到期日”之间,也即工商登记营业期限/合伙期限必须能涵盖基金存续期限,否则基金存续期届满就必须延长工商登记营业期限/合伙期限。并且,由于工商登记营业期限/合伙期限和基金存续期限不一致,就必须将基金存续期届满作为合伙企业/公司的清算条件,否则会导致基金存续期届满无法进行清算的问题。
基金终止
基金终止指因无适当基金的经理人,基金规模太小或基金受益人大会决议通过,使基金中止运作。
基金终止,一般可分为到期自动结束、信托人、基金经理人或投入大众决议结束四种。
1、到期自动结束:一般保本,甚至保息的基金产品,因透过结构性规划且结合衍生性金融产品的运作,常锁定2年、3年或5年不等为基金的到期日,而大部分证券型基金的到期年限较长,可长达80年甚至100年以上。
2、信托人终止:当基金经理人的资产遭清算。
3、基金经理人终止:当基金的规模少于主管机关规范之下限。
4、基金持有人终止:基金持有人可召开特别决议会议,解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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