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发国债
会计科目
财政总会计制度下关于“待发国债”科目的衔接规定
《财政总会计制度》印发施行后,目前执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简称原制度)不再执行。为了确保试点期间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对财政总会计(简称总会计)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待发国债”科目:
根据新制度,财务会计无需对原制度中“待发国债”科目对应的内容进行核算。转账时,总会计应当将“待发国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到新账“累计盈余—预算管理资金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原制度结转结余科目及相关资产负债科目与新制度“资金结存”科目对应:
原制度“待发国债”科目与新制度“资金结存—待发国债结存”科目对应。
转账时,总会计应当将原账“待发国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资金结存—待发国债结存”科目借方。
待发国债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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