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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解释权

税收术语

  税收立法解释权是指依法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其常设机构)对所立税法在全国范围内作出解释的权力。立法解释和所解释的税法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国的税法解释权一般由税收立法机关授权给低于立法机关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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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解释权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今尚未就税收法律进行过解释,特别是中国税收立法权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外,主要由国务院依法行使,多数税法解释都由国务院以文件形式公布。从广义和本质上理解,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外,其他国家机关无论实施税收立法行为,还是对税法进行解释,其所行使权力都应当属于税收立法解释权。

术语解释

  税法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税收关系,是指税法主体在各种税收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税法解释权是指有关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税法做出相应解释的权力。税法解释是保证税法灵活性、准确性、有效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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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3-03/14/content_574656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