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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

  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521,属于损益类科目。

目录

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乡(镇)农税征收部门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已免征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地区,不使用该科目。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返还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等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收益”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本年收益”科目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年度实现的收益。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收益,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注:新会计准则下,“现金”科目已变更为“库存现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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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_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http://www.mof.gov.cn/gkml/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4/caizhengbuwengao200410/200805/t20080519_20194.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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