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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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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性质

  从广义上讲,行纪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故《民法典》规定,该法对行纪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在行纪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此为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要行使介入权,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①委托人委托的商品具有市场定价;②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表示。③在可以行使介入权的情形,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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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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