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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经济学领域术语,是指汇票上记载的开立日期。出票日期是决定出票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和代理权的标准。

  一般认为,基本票据上所载的出票日期,不一定必须为实际上的真实出票日期,早于或晚于真实的出票日期,均不影响票据发行的效力。但出票日的记载须为事实上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不能记载为根本不可能存在的日期,而且,出票日期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汇票均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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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出票日期填写要求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案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抬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抬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2、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入自行承担。

出票日期的记载意义

  记载汇票出票日期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所发出的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

  第二,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提示期间;

  第三,在所发出的汇票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时,根据汇票上出票日期的记载,确定该汇票的票据权利消灭时效是否已经完成。因而,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日期的记载,在通常情况下并无实际意义。

出票日期的法律作用

  出票日期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即可以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确定见票即付汇票的付款提示期限、确定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限、确定利息起算日、确定某些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限、确定保证成立之日期、判定出票人于出票时的行为能力状态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状态等,因此,如果汇票上不记载出票日期,这将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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