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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无效。

  (3)绝对无效。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使之有效,这不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故意合谋实施的损害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类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配合,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所表达的意思是真实的,但这种意思表示是非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另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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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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