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行政执法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相对于传统的管制型、粗暴型、机械型行政执法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开展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要切实做到从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重要意义
1、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
2、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3、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执法关系和谐的重要途径。
4、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举措。
5、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
1、其根本要义是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统一。
2、其核心内容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其内在目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其基本方式是刚性执法和柔性执法并用。
管制型行政执法和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区别
管制型行政执法中也有服务,但它的服务从属于管制,提供的有限服务是为了管制,服务是实现管制的一个工具。服务型行政执法中也有管制,但它的管制是为了实现更好的服务,管制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为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强调“三个优于”:
1、事前提示优于事中管理和事后处罚。
2、柔性方式优于强制方式。
3、理性执法优于机械执法。
相关法律对服务型行政执法的要求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树立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中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容:
1、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2、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中央驻豫行政执法单位和其他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单位履行推进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主要督察以下工作: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管理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统一
1、法治政府要求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最低限度的行政准则。
2、服务型政府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法为民,实现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法治政府的更高目标。
3、法治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规范和方式,服务型政府强调的是政府行政的宗旨和导向,两者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行政提出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
4、实现依法行政践行服务宗旨、服务宗旨引领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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