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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会计科目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是指银行、人保系统各级保险统筹机构依据《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010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会计科目,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本年度职工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目录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账务处理

  收入时记贷方;年终结账转出时记借方,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金结存”科目中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年终本科目无余额。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当期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累计数。

  本科目按不同所有制性质设置二级科目。

个人储蓄性养老金概述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参加:可根据每个人的经济状况和养老需求,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计划。

  2.个人缴费: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金需按照一定的缴费比例缴纳保费,所缴保费将进入个人的养老金账户。

  3.积累制:个人储蓄性养老金采用积累制,个人缴纳的保费和投资收益将积累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用于退休后的养老支出。

  4.自主投资: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产品,如银行存款、基金、商业保险等。

  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的意义:

  1.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补充,提高个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2.培养个人养老意识:个人储蓄性养老金的实施可增强养老意识,促使每个人更加关注自己的养老问题。

  个人储蓄性养老金不仅可以保障每个人的晚年生活、减轻社会养老负担,也将为建设更加稳固的养老保险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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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国人民银行七部门关于印发《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人保系统养老保险统筹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0112
[2].  个人储蓄性养老金——让养老不再担忧|乌兰察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s://mp.weixin.qq.com/s/_R154aoSJ_rlR6pnW5oEoQ

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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