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应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是指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而设立的“应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会计科目,“应付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会计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按规定提取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时,按提取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应交税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提取的尚未支付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概述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是在期货公司严重违法违规或者风险控制不力等导致保证金出现缺口,可能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和期货市场安全时,补偿投资者保证金损失的专项基金。
1.期货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期货投资活动中因期货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品种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2.保障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
3.保障基金由中国证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4.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5.保障基金的使用遵循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救助原则,实行比例补偿。
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保障基金名义设立资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保障基金。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来源包括:
(一)期货交易所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一定比例缴纳;
(二)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三)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追偿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财产。
保障基金的后续资金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确定,并可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状况、市场风险水平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因财务状况恶化、风险控制不力等存在较高风险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较高比例缴纳保障基金,各期货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中国证监会根据期货公司风险状况确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的保障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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