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托管房租金
应付托管房租金是指,依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文件增设的“213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本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管理出租房屋所发生的房租收入、维修支出以及收支相抵的租金结余(或超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应付托管房租金的账务处理
1.收到托管房租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提取托管房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
按规定计算托管房应交纳的房产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托管房发生房屋修缮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托管房租金结余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托管房收不抵支,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弥补超支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并按收入及支出项目(如房租收入、管理费、房产税、房屋修缮费等)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数;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应收未收数。
应付托管房租金的会计分录
1.收到托管房租金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付托管房租金
2.提取托管房管理费时:
借:应付托管房租金
贷:经营收入
3、计算托管房应交纳的房产税时:
借:应付托管房租金
贷:应交税金
4.托管房发生房屋修缮费支出:
借:应付托管房租金
贷:银行存款
5.付给委托单位或个人托管房租金结余时:
借:应付托管房租金
贷:现金/银行存款
向委托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弥补超支时: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付托管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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