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应交款
会计科目
专项应交款是指,依据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文件增设的“211专项应交款”科目,本科目核算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专项应交款的账务处理
1.收到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时,应根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数。
专项应交款的会计分录
收到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的收入时,做以下分录: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交款
实际上交时:
借:专项应交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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