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402),即在“非税收入(103类)”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款)”科目下设立“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02项)”科目,反映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入。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核算内容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核算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等收入。
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NO.1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上诉或者申请再审按照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NO.2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各类申请时应当交纳的申请费,具体包括申请执行,申请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破产,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NO.3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通常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法官会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科目相关解读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款)”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设置科目的,地方在增设科目时可从科目编码98开始从大至小、逐一列目级科目反映,不宜列目级科目的,统一在各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级科目下的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
“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030402项)”下设立诉讼费(103040201目)科目、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0250)科目。
诉讼费(103040201目)科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各级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收人。
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103040250)科目: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缴入国库的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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