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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权主体

税收术语

  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通过设立课税权主体,有利于国家对于不同纳税人税收范围的划分,确保了国家税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录

课税权主体下的税收分类

  课税权主体主要用于对税收种类的区分,按课税权主体的不同,税收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1、本国税与外国税。每一个国家都是一个课税权主体,但一国的课税权在客观上受该国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范围的制约。以地域作为课税权行使范围被称为属地原则,以人员作为课税权行使范围被称为属人原则。

  2、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是以中央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一般指由中央立法,中央税务机关进行管理,为中央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的税收。地方税是以地方各级政府为课税权主体的税收,它由地方政府立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为地方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来源。

课税权主体与课税主体的区别

  课税权主体是指通过行政权力取得税收收入的各级政府及其征税机构。而课税主体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课税客体的对称。课税主体主要包括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直接向政府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是指本国公民及在本国居住或从事经济活动的外国公民;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享有民事权利、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和社团组织。每种税既有特定的课税客体,也有相对应的课税主体,课税主体是由课税客体的性质决定的,课税主体是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税法中明确规定课税主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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