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已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根据《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意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在规范统一制度建设、优化救助托底保障方案、系统强化综合保障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有利于补齐保障短板,有针对性解决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问题。《意见》积极回应巩固拓展医保脱贫攻坚成果中面临的新考验,立足实际将脱贫攻坚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做好阶段性政策优化调整,也着眼长远推动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有助于守好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意见》顺应医保制度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发展,整体提升农村居民健康保障水平,精准帮扶中低收入人群,发挥医保制度互助共济和托底保障功能,有助于扎实促进共同富裕。
《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明确了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的工作抓手:一是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在加强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的同时,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费用负担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申请渠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点监测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增强救助时效性。三是精准实施综合帮扶。联动实施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合理确定综合救助水平,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意见》以加强医疗救助服务领域改革创新为抓手,着力增强群众获得感。主要措施有:一是规范救助经办服务事项,完善经办规程,推进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在信息管理、协议管理、基金监管、窗口服务等方面提质增效。二是优化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简化待遇给付流程,完善直接结算方式。做好与社会救助经办协同对接,提高主动服务意识。三是提高综合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引导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免除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押金,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做好救助对象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和就医费用结算。
此外,《意见》还从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同、基金预算管理、基层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细化任务项和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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