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权
税收术语
委托代征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代征某些税款的权力,被委托的单位或机关只有在承诺代征后,才产生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
委托代征权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委托代征又称“代征代缴”。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村政府、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税收委托代征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委托代征必须经税务机关许可;
(二)委托代征必须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来进行委托代征。
(三)委托代征必须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税款征收活动,而不是税务机关本身去直接实施税款征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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