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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类

  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是一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或者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为基础,确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自负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分保限额,自负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由再保险分出人自行承担,超过自负责任限额以上的损失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以一次巨灾事故中多数危险单位的责任累积赔款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的,为事故(或巨灾)超赔再保险合同。安排超额赔款再保险时,可将所要求的整个超赔保障数额分割为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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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保障责任

  当发生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事故,若被保险人须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已超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的总赔偿限额,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被保险人可按照超赔险的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举个例子:

  小A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且投保了交强险,若出险后需赔偿500万,则交强险有责总限额20万+三责险限额100万=120万,超出380万元。如果购买了“超赔险”,每次事故可以赔偿500万,累次赔偿1000万,三者险赔完,然后继续用超赔险理赔,若没有超赔险,那么就只能小A自己进行赔付。

  所以一般车险中三责的保额无法满足大事故造成的损失,因此物流企业或者运输公司迫切需要一张其他保单来覆盖车险无法赔付部分的风险,超赔险必定是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超额赔款再保险概述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将超过自身赔款限额的赔款责任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按自己接受赔款责任的限额,接受分入的赔款责任的一种再保险。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人将超额赔付的部分向再保险公司再一次投保。

  1、险位超赔再保险

  定义:险位超赔再保险是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超过约定的自负赔款限额时,由再保险人负责赔付。

  举例:假设险位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赔款限额为30万元,当某一危险单位发生50万元的赔款时,再保险人就要承担20万元(50-30)的赔款责任。

  2、事故超赔再保险

  定义: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事故造成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和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责任额。

  举例:如果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规定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额为200万元,再保险人承担超过200万元部分的赔款。当一次事故导致的总赔款为350万元时,再保险人就要赔付150万元(3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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